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十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莊錫聰┌──────────────────────────────────────────────────────┐│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貳萬伍仟貳佰元│AT二四九0九三│││││蘭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