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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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九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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