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2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
原告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宗樂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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