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371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聲請人是否為見票之提示及提示日期。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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