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稚儀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59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董稚儀犯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董稚儀係林作樞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號之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久井加油站(下稱久井加油站)之員工,擔任為客戶加油服務及收取油款之工作,並應於每日交班時如實於報表上登載所收取之油資款項金額,以供久井加油站統計查核,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因缺錢使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揭久井加油站內,趁為客戶加油結帳而取得客戶信用卡之機會,持如附表所示 李子華陳慈玲許志強謝亞典陳弘德林玉玲鄭龍鑫何金生賴美金陳宗吟王文祥許菊晏鍾寶桃董名哲鄭文昌 共15名客戶之信用卡,於各客戶加油應付金額以外,另在該加油站之刷卡機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虛增帳目上之刷卡消費金額,因此所產生之信用卡簽帳單則未交予李子華等客戶簽名,亦未繳回久井加油站,均自行撕毀;董稚儀再分別於該日交班結算時,於其業務上所作成、用以計算當日加油量及收入總額之報表上「刷卡」欄內填載上開不實虛增後之刷卡金額,「現金」欄內則填載將實際收入現金金額扣去上開虛增刷卡金額後之金額,形成報表上現金收入金額較實際收入為少,然與虛增之刷卡金額合計後仍與當日加油量相符之假象,再自其所持有之油資現金取走相當於虛增刷卡金額之現金,以此方式侵占久井加油站所有之油資現金後,再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報表交予久井加油站之幹部或主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久井加油站對於油資收入款項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久井加油站之員工查帳時發覺有異,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許志強、鄭龍鑫、何金生、賴美金、王文祥、許菊晏、董名哲、鄭文昌、久井加油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稚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久井加油站會計 高敏靜 之指訴、證人李子華、陳慈玲、許志強、謝亞典、陳弘德、林玉玲、鄭龍鑫、何金生、賴美金、陳宗吟、王文祥、許菊晏、鍾寶桃、董名哲、鄭文昌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銷售發票12紙(警卷第33至44頁)、久井加油站依被告所呈報表所製作之100年11月間日報表1份(偵卷核交字卷第9至25頁)、鄭文昌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謝亞典陽信銀行信用卡帳單及許志強、王文祥、許菊晏之中國信託客戶消費明細表各1份(偵卷核交字卷第5、11、18、24、49頁)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係久井加油站之員工,擔任為客戶加油服務及收取油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日期交班時,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油資收入現金,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加以侵占入己,又為掩飾油資收入現金減少之情形,而於其業務上所作成、用以計算當日加油量及收入總額之報表上虛偽記載不實之刷卡及現金收入金額,再將之交予久井加油站之幹部或主管而行使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做成文書之行為後進而行使,其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報表上為不實登載進而行使之行為,目的係為掩飾其侵占犯行,且其行為時空密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單一行為」之概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故被告於同一日間所犯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又被告於附表編號4、5、7、10所示日期,雖各有2次、2次、2次、3次盜刷不同客戶信用卡以虛增刷卡金額之行為,然各該日均僅有1次行使登載不實報表及侵占油資現金之行為,仍應各論以一行為,附此敘明。被告於各次取得油資收入現金後予以侵占之時間均可區分,且需先行覷機盜刷客戶信用卡虛增刷卡金額後始能侵占現金,可見其犯意各別,各行為間具有獨立性,故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侵占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另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共10罪,其各罪之刑度,均不得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均應併合處罰,法院均須為應執行刑之諭知,因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本案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已賠償久井加油站新臺幣3萬元,與久井加油站達成民事和解,久井加油站亦已表示對被告不願追究之意,有和解書、請求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偵調字卷第2、6頁),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惟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導正其行為及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爰併宣告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雅琪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日期│刷卡時間│信用卡所有人、信用│刷卡金額│侵占金額│主文│││(民國)││卡卡號、銀行│(新臺幣)│(新臺幣)││├──┼───────┼────┼─────────┼─────┼─────┼───────────┤│1│100年11月10日│18時50分│李子華│2千元│2千元│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00000000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100年11月12日│16時34分│陳慈玲│2千元│2千元│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00000000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100年11月13日│16時16分│許志強│2千元│2千元│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00000000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100年11月16日│16時42分│謝亞典│2千元│││││││0000000000000000││││││││陽信商業銀行│││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4千元│有期徒刑捌月。││││17時18分│陳弘德│2千元│││││││000000000000000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100年11月17日│20時58分│ 林玉鈴 │2千元│││││││0000000000000000││││││││新光銀行│││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4千元│有期徒刑捌月。││││22時43分│鄭龍鑫│2千元│││││││0000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00年11月19日│16時11分│何金生│2千元│2千元│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00000000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100年11月20日│17時38分│賴美金│2千元│││││││0000000000000000││││││││大眾商業銀行│││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4千元│有期徒刑捌月。││││22時58分│陳宗吟│2千元│││││││000000000000000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8│100年11月21日│15時45分│王文祥│2千元│2千元│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00000000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100年11月22日│15時20分│許菊晏│2千元│2千元│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0000000000000000│││有期徒刑柒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00年11月25日│15時5分│鍾寶桃│2千元│││││││00000000000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時21分│董名哲│2千元││董稚儀犯業務侵占罪,處│││││0000000000000000││6千元│有期徒刑玖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6時33分│鄭文昌│2千元│││││││000000000000000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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