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37號
聲請人 呂睿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明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振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37號
聲請人 呂睿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明德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