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建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建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及分裝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貳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彭建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71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未滿3年即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應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甫經觀察勒戒完畢,仍未能遠離毒害,又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可知其陷溺毒品甚深,一般保安處分已難收成效,而有科處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惟施用毒品究係自戕性之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本案並查無被告因施用毒品失控,致有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或造成是項危險之行為,兼衡其年齡智識、生活經驗、經濟與家庭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12公克)為被告所有,為其施用所剩餘乙節,為其自承在卷(見毒偵卷第12頁),且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59頁),屬違禁物,而包裹該毒品之外包裝袋與所沾留之微量毒品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同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而扣案之吸食器2組,亦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乙節,為其自承在卷(見毒偵卷第12頁),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家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
被 告 彭建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建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71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7月3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與仁義路交岔路口,因其站立在路中央且眼神渙散、精神恍惚為警盤查,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2公克)、吸食器2組等物,復經警於同日晚間8時40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彭建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北112090)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北112090;報告序號:竹北-1)、職務報告各1份。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2公克)、吸食器2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及扣案物照片8張。
(五)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98公克、2.51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鄒茂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張政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