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月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