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99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原審99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駁回其損害賠償部分,其上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命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