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荻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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