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35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施秋妤 債務人 李幸珍 債務人 陳玟均 債務人 陳誠信 債務人 陳廸川 債務人 陳迪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陳清山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壹萬壹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