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1,000元,
   應繳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12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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