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481號
上訴人即 乙○○
被告兼反訴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4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72,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
15,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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