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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