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4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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