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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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6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街○○○巷6之1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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