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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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9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蔓馨(原名吳佳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105年度偵字第2040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蔓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零貳壹捌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淨重叁點叁玖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蔓馨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監,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
4年12月18日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6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
105年4月27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凱悅KTV」包廂內,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雄 」之成年男子,交付摻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咖啡包1包而持有之。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5月1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某旅社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5月1日晚間9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2段660巷1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合計為2.056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為2.0218公克)及前開摻有第二級毒品MDMA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4.6840公克,驗餘淨重3.3918公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吳蔓馨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液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
Q號毒品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合計為2.056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為2.0218公克)、摻有第二級毒品MDMA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4.6840公克,驗餘淨重3.3918公克)。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因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其持有毒品MDMA之時間非長、數量亦不多,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銷燬: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合計為2.056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為2.0218公克)、摻有第二級毒品MDMA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4.6840公克,驗餘淨重3.3918公克),分別係本案被告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