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孟禛張賴菊 之繼承人等七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被繼承人 張宗鵬 、張賴菊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情形,並向本院陳報。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借據所載,債務人張賴菊僅為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僅在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始應清償。故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保證人張賴菊之繼承人(即張孟禛、 劉羿 汝、 劉羿君 )與主債務人張宗鵬之繼承人(即 張睿翔張詩瑜張承駿張欣如 )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如無,則應更正請求標的欄之聲明為「如對債務人張睿翔、張詩瑜、張承駿、張欣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孟禛、 劉羿汝 、劉羿君給付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承駿、張欣如之法定代理人 洪巧巧 (住臺中市○○區○○里○○路○○號10樓之2)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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