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鳳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柳維榮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