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鳳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柳維榮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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