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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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義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定緯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82元,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