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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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71號
原   告  蔡昌德
       方秀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玉茹 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8,000元,應徵收裁判費30,601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歷審裁判

  • 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 斗簡 字第 271 號裁定(105.10.05)[和解]
  • 北斗簡易庭 105 年度 斗簡 字第 271 號判決(105.12.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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