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相 對 人 全聚港式燒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租賃
物管理費。惟查,依原告所提之租賃契約第15條約定,本租
約如有糾紛及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