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16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
  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朱廣正 之實際住所或居所,致本
  院無法送達文書,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請准予調閱警方筆
  錄後補正之」等語,惟原告因訴訟之需要本可向處理交通事
  故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詢起訴對象被告朱廣正之住所或居所,
  況函調車禍肇事資料乃實體調查證據資料之聲請,不能解免
  原告應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朱廣正住所或居所之必要程式,原
  告應補正之(確認被告朱廣正戶籍是否設於高雄市○○區○
  ○里○○路○○○號),並檢附被告朱廣正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予本院參辦。
 ㈡本件索賠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99,130元,是否折舊
  計算?若否,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為何?又原告未於起訴時
  繳納裁判費,故原告應計算折舊後之零件金額及其餘工資、
  噴漆等費用後之請求總金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補正繳納相關裁判費。
三、請重新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
  以利送達被告朱廣正。並先行確認被告朱廣正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無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若有
  ,請先行協調確認被告朱廣正所投保保險公司能否辦理相關
  理賠程序,以確認本件有無續行訴訟之必要。
四、本件車禍有無囑託鑑定?若有,請查報其鑑定結論書面;若
  無,請查報警方初判肇事責任歸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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