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4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甲○○...」後加載「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嗣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經送監執行,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九十四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仍不知警惕..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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