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4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55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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