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4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弄三二之二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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