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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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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