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更(四)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63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
一之一號選任辯護人 蕭顯榮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 律師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方文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瀆職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八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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