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43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