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 朱桂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間111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