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93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福祥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欲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惟查相對人現設籍臺南○○○○○○○○永康辦公處。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相對人因案現於臺南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尚難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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