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詠裕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本院109年度岡簡字第2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