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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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178號

原告 杜澔

被告 陳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查詢清單、簽詢表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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