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反訴原告 朱康泰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黃玉坤孫金玉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75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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