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反訴原告 朱康泰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黃玉坤 、 孫金玉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75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