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周文馨

相對人 吳林來春

吳朝煌

吳啓弘

吳金虎

吳素英

吳澤凱

吳冠霆

吳淑娟

吳淑芬

吳旻芳

吳愛美

吳淑霞

吳林彩末

吳建興

吳建得

吳秀卿

吳秀蓉

吳秋女

吳寶玉

吳何玉梅

吳玉琳

吳佳蓉

吳明潔

吳燦昌

吳建興

吳守玄

吳予文

吳宜亭

吳怡函

吳亦展

吳懿心

吳亦純

吳永乾

吳錦男

黃慶龍

黃宇彤

黃美琪

黃若婷

黃君璧

陳國樑

陳國珍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對人 陳貴美

葉宥銓

葉勝程

簡世保

簡麗雲

簡麗美

林欣儀

林品言

簡美瑟

簡俐琪

吳林素卿

吳志強

吳惠燕

吳惠褀

吳志盛

吳惠賢

周家渝

吳靖宇

吳婉翎

吳國裕

吳美鄉

吳美雲

吳韋璟

周振東

周庭亦

周君霏

周吟燕

周杜蓊

周子瑄

周妤樺

周振生

周振菁

周水源 ( 周林信子 之承受訴訟人)

周永麒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周孟妍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2人

法定代理人 林靜昕

相對人 周依琪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周沛汝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周絲珮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周志明

周月霞

周游淑貞

周家榮

周秋玲

周秋雲

周秋燕

周慧卿

周鳳滿

周庭芳

周庭惠

戴正雄

戴龍泉

戴志忠

戴里仁

戴勝章

戴阿素

羅煥長

羅昭治

羅賴菊珠

周富子

林冠頡 ( 吳玉英 繼承人)

吳嬌

吳金城

吳蕙皎

黃阿勤

林清正 (出境)

林柔成

林才淦

林蓉嬿

林茂坤

林清富

林美雲

林美月

吳坤財

李月娥

吳孟峯

吳貞慧

吳坤圍

吳君瑩

吳坤明

胡秀英 ( 吳正義 之承受訴訟人)

吳梅軒 (吳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吳竹軒 (吳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被繼承人 吳得利 繼承系統表部分之卷宗(即本案限閱卷三第27、91、185、217、309、331、377、397、401頁),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吳得利繼承人之一,對本案有進一步了解之必要,申請閱覽有關吳得利繼承系統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閱卷內容,涉及相對人等之個人資料及隱私等,故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宜蘭 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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