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周文馨
相對人 吳林來春
吳建興
陳國珍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對人 陳貴美
余 吳美鄉
周永麒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周孟妍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2人
法定代理人 林靜昕
相對人 周依琪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周沛汝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周絲珮 (周林信子之承受訴訟人)
戴勝章
簡 戴阿素
陳 周富子
林清正 (出境)
吳梅軒 (吳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吳竹軒 (吳正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被繼承人 吳得利 繼承系統表部分之卷宗(即本案限閱卷三第27、91、185、217、309、331、377、397、401頁),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吳得利繼承人之一,對本案有進一步了解之必要,申請閱覽有關吳得利繼承系統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宜簡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閱卷內容,涉及相對人等之個人資料及隱私等,故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宜蘭 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