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號

聲請人 林淑禎

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等土地(聲請人設定之權利範圍,依序各為17/1680、17/1680、1/84、8/732、1/84),於民國96年4月9日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經核上開各筆擔保物之價值合計為13,838,538元(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高於前揭擔保債權額,依首開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佳蕙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面積(㎡)

111年公告現值

(元/㎡)

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

擔保範圍之價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737,608.53

1,000

17/1680

7,463,896元

2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93,015.65

1,000

17/1680

941,230元

3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115,781.80

1,000

1/84

1,378,355元

4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83,995.26

1,000

8/732

917,981元

5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

263,514.38

1,000

1/84

3,137,076元

合計:13,838,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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