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埔小字第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蔡勝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620元,及自民國94
年5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10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
時以言詞表示捨棄違約金,是其請求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24,620元,及自94年5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依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並與原告訂
有玉山Takeit現金卡契約,依規定被告持現金卡得在國內
(外)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原告每
月代被告暫付支出之款項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依借款利率按日計算逾期息。而被告迄94年
5月4日止,尚積欠原告24,620元之帳款及利息未支付,屢
經催討,亦均置之不理,爰依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原告主張之債權,其已於106年8月16日以
150,000元與原告結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玉山Take
it現金卡個人資料及約定書、債務協商資料查詢、顧客交
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而被
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亦坦承上開現金卡申請書確為其
所簽(見本院卷第66頁),且對於原告所提之債務協商資
料、顧客交易明細查詢等資料均未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前揭主張應為屬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
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
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
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920號判例參
照)。
(三)被告固抗辯原告主張之債權,已與原告結清,並提出還款
協議書及玉山銀行清償證明各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41頁
、第43頁),然為原告所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被告
負舉證之責任,而細觀被告所提之清償證明,其上所載被
告所繳清者為信用卡之簽帳消費款,而非本件原告所請求
之現金卡款項,且被告復未舉證前開清償之款項有包含本
件之現金卡款項,則被告抗辯已清償原告積欠之款項等等
,即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元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