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J○○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癸○○
丙○○丁○○辛○○己○○庚○○乙○○○
弄1卯○○申○○天○○D○○亥○○酉○○戌○○ 顏素琴 玄○○黃○○C○○G○○壬○○○丑○○寅○○
號宇○○H○○F○○
4號未○○I○○E○○子○○○戊○○○
19號辰○○宙○○B○A○○地○○
樓午○○
樓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巳○○○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