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9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9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914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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