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K○○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被告癸○○
丙○○丁○○庚○○辛○○己○○乙○○○卯○○申○○地○○E○○天○○戌○○亥○○A○○兼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巳○○○被告酉○○○○○○
黃○○D○○H○○壬○○○丑○○寅○○
號I○○G○○
4號未○○J○○F○○子○○○戊○○○
C○宙○○辰○○玄○○午○○
樓B○○宇○○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首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附圖部分,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如附件所示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許蕙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