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聲請人 洪昌祺
嚴德 溥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昌祺聲請人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查聲請人所提之發行未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該裁定於102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同年9月13日雖具狀陳報,仍未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函)正本,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