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向萬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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