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存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八號聲請人即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程沛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二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