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崇豪
曾永仁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936、23432、24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崇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永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永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前揭二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326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12月1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96年7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而郭崇豪、曾永仁均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等個人資料以掩人耳目,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上開個人資料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且此種不法行為屢經媒體大肆宣導,竟均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先由郭崇豪於99年3月25日16、17時許,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一同至高雄縣市某通訊行,由郭崇豪向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宇寬頻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旋即於該通訊行店外,以新臺幣(下同)8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予該「陳小姐」使用,以此方式幫助「陳小姐」及其所屬詐騙集團詐取他人財物;另曾永仁則於99年3月28日17時許,在高雄縣梓官鄉「梓平公園」外,以1,000元代價,將其於同年3月22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下稱臺企銀岡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明宏」之成年友人使用,以掩飾「明宏」及其所屬詐騙集團詐欺他人財物。而前開詐騙集團於取得郭崇豪、曾永仁所交付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及帳戶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詐欺取財犯行:
(一)於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shiow0618」刊登「【魚美人小鋪】S26金幼兒樂3號奶粉1.6KG」之販售訊息,致於99年4月11日某時許,上網瀏覽之 黃柏翰 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並由其妻 邱香招 於同日下標訂購6罐後,再由黃柏翰於翌日(12)在其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巷○○○號5樓住處內,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前開款項共計4,200元匯入曾永仁前揭臺企銀岡山分行帳戶內。嗣經黃柏翰於匯款完成後,聯絡對方欲確認到貨期間,竟遭前揭帳號所有人告知其拍賣帳號係遭盜用,始查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Z0000000000」刊登「【開幕特惠中】美國原廠全新BlendtecHP3A及最新BPA-free方杯一組最新金屬面板」之販售訊息,並留下郭崇豪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以供交易聯絡使用,致於99年4月12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8樓住處,上網瀏覽之 蔡佑婉 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隨即下標訂購,並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前開款項共計12,200元匯入曾永仁前揭臺企銀岡山分行帳戶內。嗣經蔡佑婉於翌(13)日發現前揭帳號已停權而遭拍賣封鎖,始查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於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frank_oop」刊登「母親節巨獻OSIMUPAPAHUG頸間樂OS-3308、價錢4,500元」之販售訊息,致於99年4月12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住處,上網瀏覽之 楊子慧 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隨即以網路即時通(MSN)與該詐騙集團聯絡,並確認交易內容及付款方式後,旋即於同日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前開款項匯入曾永仁前揭臺企銀岡山分行帳戶內。嗣經楊子慧同日17時45分許,接獲露天拍賣網站所發出前揭帳號已遭停權之訊息,始查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郭崇豪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被告曾永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三)被害人黃柏翰、蔡佑婉及楊子慧於警詢時之指訴。
(四)被告曾永仁前揭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五)被告郭崇豪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資料、申請書及通聯調閱查詢單。
(六)被害人黃柏翰之中國信託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影本、露天拍賣網頁畫面之列印資料、露天拍賣網站所寄發電子郵件畫面之列印畫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七)被害人蔡佑婉之臺北永吉郵局帳戶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YAHOO!奇摩拍賣網頁畫面之列印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八)被害人楊子慧之台新銀行網路ATM轉帳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三、查被告郭崇豪將其所有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另被告曾永仁將其所有之前開金融帳戶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明宏」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財物,均係屬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是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曾永仁提供金融帳戶供犯罪集團為3次詐欺取財之用,係一行為同時觸犯3次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然被告二人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又被告曾永仁前因竊盜等案件,而有如上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二人任意將其所申辦之前揭行動電話門號或金融帳戶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非法使用,將助長社會犯罪風氣,除可能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並就被告郭崇豪部分造成被害人蔡佑婉受有12,200元之損害,另就被告曾永仁部分則造成被害人黃柏翰、蔡佑婉、楊子慧分別受有4,200元、12,200元、4,500元之損害,而使犯罪難以查緝,並增加被害人向正犯求償之困難,所生危害非輕,惟念被告二人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暨犯後均尚能坦承犯行,及被告郭崇豪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等一切情形,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