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五號聲請人 陳靜秋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台生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業獲勝訴判決確定,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又上開事件係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九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於該事件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亦未聲請核定該事件之律師酬金,自毋庸核定,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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