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0年度訴字第00142號原告 謝金鐘 (已死亡)承受訴訟人甲○○
乙○○丙○○丁○○戊○○○ 康謝麗香 己○○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庚○○處長訴訟代理人壬○○
辛○○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89年10月31日高市府訴一字第400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丁○○、戊○○○、康謝麗香、己○○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謝金鐘於民國94年9月8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甲○○、乙○○、丙○○、丁○○、戊○○○、康謝麗香、己○○為其法定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茲為訴訟順利進行,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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