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8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晏碩年籍被告劉坤璋年籍被告何國賢年籍被告 高瑞成 年籍被告 何國德 年籍被告 袁耕進 年籍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晏碩、劉坤璋、何國賢、高瑞成、何國德、袁耕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宣撫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