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劉鴻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洪志賢
法官簡璽容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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