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21號、94年度偵字第2756號、94年度偵字第字第3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分別於民國93年9月及同年11、12月間,受丙○○及乙○○之委託,以其二人之名義,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各家銀行信用卡與現金卡,詎甲○○○於收受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後,因急需現金周轉,竟出於為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屏東市及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等處所之自動提款機,以前揭各卡插入自動提款機並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之方式詐取如附表所示之現款。嗣因丙○○及乙○○接獲上開各銀行所寄發之帳款催繳通知單後,始為警循線並至甲○○○家中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後(編號一之信用卡已返還予丙○○),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丙○○、乙○○訴由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訴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屏警分刑字第0940025024號卷94年3月8日警詢筆錄、屏警分刑字第0940025588號卷94年3月19日警詢筆錄、94年發查字第473號卷94年5月10日訊問筆錄、94年偵字第2756號卷94年7月
5日訊問筆錄、94年偵字第1721號卷94年4月21日訊問筆錄、94年他字第836號94年9月7日訊問筆錄)等語在卷,核與被害人丙○○、乙○○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參見屏警分刑字第0940025024號卷94年3月7日警詢筆錄、屏警分刑字第0940025588號卷94年3月12日警詢筆錄、94年發查字第473號卷94年5月10日訊問筆錄、94年偵字第1721號卷94年4月21日訊問筆錄),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刑事告訴狀附卷可供參照,復有如附表所示各家銀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丙○○及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家銀行列印之消費概況查詢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甲○○○連續於附表所載時間持各卡至各該銀行提款機,以將信用卡及現金卡插入自動提款機並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連續預借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致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準詐欺罪。被告先後多次準詐欺取財犯行,各犯行間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得財富,竟未經被害人同意將委辦申請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持之刷卡預借現金,對丙○○及乙○○造成信用上之損害與困擾,且犯後承認犯行,其所餘欠款尚屬不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現金卡,非屬被告所有,故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儷薾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被害人│卡號│詐領日期│詐領金額│├──┼────────┼───────────┼──────┼──────┤│一│丙○○│0000000000000000│93.10.13│29427元│││寶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現金卡)││││├──┼────────┼───────────┼──────┼──────┤│二│乙○○│000000000000│93.12.13~││││國泰世華銀行││94.01.04│19530元│││(現金卡)││││├──┼────────┼───────────┼──────┼──────┤│三│乙○○│00000000000000│93.12.16│3000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現金卡)││││├──┼────────┼───────────┼──────┼──────┤│四│乙○○│000000000000000│93.11.19~││││台北國際商業銀行││93.12.21│29765元│││(現金卡)││││├──┼────────┼───────────┼──────┼──────┤│五│乙○○│0000000000000000│94.01.2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02.14│29793元│││(現金卡)││││├──┴────────┴───────────┴──────┼──────┤││合計138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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