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6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莊雯琇律師
邱麗妃 律師 林樹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下同)95年3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陳銘珠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語珊